《黔西南州与宁波市产业合作招商引资政策》
发布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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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州与宁波市产业合作招商引资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力度促进宁波与黔西南产业协作,鼓励、支持宁波企业到黔西南州投资兴业,助推黔西南州脱贫攻坚,根据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宁波企业到黔西南州投资新建的项目或企业给予本政策扶持。

一、土地供应

第一条  宁波企业到黔西南州产业集聚区投资符合《贵州省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目录》和《贵州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目录》,且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第二条  对在农田旁建设的产地预冷库,享受农业生产用地价格;优先保障新建冷链设施用地;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所在区域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第三条  对宁波企业选址在深度贫困县(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的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项目建设用地应保尽保。可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总量控制的基础上,适时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并报批。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不足的,积极申请省级统筹协调解决。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选址在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投资项目建设,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级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对宁波企业到我州易地扶贫搬迁新市民居住区新建教育、医疗、市场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属公益性的可采取划拨供地;属经营性的按规定采取出让供地。(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  对宁波企业到我州投资建设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所需生产经营性用地节约集约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确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在《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基础上再增加的,按照增加幅度,相应给予5%-25%的单项指标地价优惠,三项指标优惠幅度之和不超过50%。(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第六条  对宁波企业到我州新建医疗、康养项目的,按片区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  鼓励州及各县(市、区)国有平台公司利用现有土地、厂房等资产以投资入股的形式与到我州的宁波企业共同兴办企业。(责任单位:州各国有平台公司、各县<>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第八条  支持宁波企业到黔西南州投资新建旅游扶贫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以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二、电价优惠

第九条  项目(企业)使用州内地方电网的,按电压等级执行0.35/度~0.42/的区间电价执行(不含基金)。(责任单位:贵州金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条  项目(企业)使用南方电网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年用电量为8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可选择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也可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年用电量不足800万千瓦时的用户可由有点公司代理参与交易。参与交易用户电价由交易电价(在0.3515/千瓦时标杆电厂上网电价基础上进行让利)、输配电价、基本电价、线损电价以及基金组成;未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用电客户执行贵州省发改委物价部门印发的目录电价,其中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执行0.4826/千瓦时~0.5787/千瓦时的区间电价(不含基本电费);农业生产用电执行0.4554/千瓦时~0.4754/千瓦时的区间电价;农业排灌用电执行0.3154/千瓦时~0.3254/千瓦时的区间电价。(责任单位: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

三、财税支持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宁波市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第十三条  对宁波企业来黔西南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免征增值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中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符合条件的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第十四条  对宁波企业到我州易地扶贫搬迁新市民居住区投资兴办锦绣计划等劳动密集型手工业、投资新建扶贫车间或就业扶贫基地,租用居住区配套建设用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对生产经营场地租金给予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州移民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对宁波市在黔西南州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销售的,年纳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销售黔西南州农特产品占70%以上,年纳税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宁波市在黔西南州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线上销售,年纳税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按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销售黔西南州农特产品占70%以上的,按销售额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州商务局)

第十六条  支持在黔西南州投资的宁波企业优先申报为国家民贸民品企业,享受2.88%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州民宗委)

第十七条  宁波有关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州新设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宁波市有关金融机构新入驻我州的基础上,再次发起新设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宁波市州内已有分支机构在我州新增营业网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州金融办)

四、科技奖补

第十八条  在我州注册的宁波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创新示范特色产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第十九条  在我州注册的宁波企业被认定为省级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4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省级众创空间、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星创天地等一次性给予14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州科技局)

第二十条  对宁波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州落户,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州科技局)

五、上市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注册地在我州,且在境内主板成功上市的宁波企业奖励4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50万元。以上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奖励15%,对签署保荐协议并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奖励25%,上市后奖励剩余60%。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州金融办)

第二十二条  对注册地在我州,并纳入黔西南州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的宁波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在国内主板或海外其它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州金融办)

六、人才支持

第二十三条  从州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门列支招商引资人才专项资金,对从宁波到我州落户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全职在我州工作,承诺服务不少于5年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购房和生活补贴,按月享受300元至2万元不等的人才津贴,服务1年以上不满5年的,一次性购房和生活补贴按服务时间享受。(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四条  对宁波高层次人才携带资金、项目、技术到我州创新创业或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推荐申报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项目,经评估认定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最高给予300万元的科研成果转化奖励,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级创新人才团队的,给予等额补助。(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五条  开通“绿色通道”,办理人才绿卡,对到我州落户的宁波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及东西部扶贫协作到我州的帮扶专家,优先享受子女入学、就医、市内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州内景区免收门票、免费入住人才公寓、万峰林机场贵宾通道等服务。(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  对宁波在我州投资的企业,需外出开展人才引聘活动的,由州县人才工作部门对接及协调推荐人才工作,并帮助举行人才招聘会。(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七条  对宁波在我州投资的企业,需培训提升劳动力职业技能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免费为其开展技能培训或免费为其提供培训场地、协调师资,并帮助宁波企业招收工人,并帮助做好培训。(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市场开放

第二十八条  对宁波企业在黔西南州投资生产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以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工业产业支持

第二十九条  重点围绕高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电子信息制造、新材料、医药、特色食品等产业的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对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或招商引资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优先发展方向,当年开工建设的成长性项目,按项目投资规模争取省级“千企改造”专项资金和贵州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支持。(责任单位:州工信局)

第三十条  对宁波企业来我州新建生产销售及推广应用的符合有关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补贴总额(包含中央财政和本省财政补助)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责任单位:州工信局)

第三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积极争取省级分别给予500万元、150200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积极争取省级给予50元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州工信局)

九、农业产业支持

第三十二条  对在我州500亩以上坝区开展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宁波市龙头企业,鼓励发展综合种养。以产值为导向,年平均亩产值在8000元(含8000元)以上不足12000元的,每亩补助1000元;12000元(含12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每亩补助1200元;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每亩补助1400元。(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三条  对入驻我州500亩以上坝区开展农业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宁波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土地流转费按年度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第三十四条  对在黔西南州注册的宁波企业,获得“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0万元。(责任单位:州林业局)

十、康养产业支持

第三十五条  对申报省级森林康养示范基地获批建设的宁波企业补助基地建设经费120万元。(责任单位:州林业局)

第三十六条  对宁波企业来黔西南兴办的养老机构,当年新招用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数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财金〔201384号)享受财政贴息。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提出贷款展期要求且符合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第三十七条  对宁波企业来黔西南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在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州、县(市、区)两级同时按照37的比例给予每张床位3000(州3,县市区7)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十一、旅游产业支持

第三十八条  对宁波企业在我州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奖励2元(定额)。(责任单位:州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三十九条  对宁波企业在我州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从登记注册之日起,年度内组织宁波市居民、职工到黔西南州旅游达到500人(含500人)以上,在黔西南州内住宿2晚以上,游览至少2个景区的,给予奖励5万元(定额)。(责任单位:州文化广电旅游局)

十二、企业服务

第四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解决100人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项目,实行州领导定点联系挂牌服务。(责任单位:州投资促进局)

第四十一条  对到我州投资的宁波企业,在政务服务方面享受绿色通道,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企业员工在医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在州内居住地辖区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州投资促进局)

十三、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义龙新区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与宁波市产业合作招商引资政策。

第四十三条  州直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本政策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兑现到位。

第四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黔西南州东西部扶贫协作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政策由黔西南州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